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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发布时间:2024-04-29 11:17:50  点击量: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政策原文东莞本地宝为大家整理好了,详见正文。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含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下同)活动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下称《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健康证明》分电子版和实体版(纸质),电子版和实体版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内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定并公布《健康证明》样式。鼓励使用电子版《健康证明》。食品从业人员需要实体版《健康证明》的,应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四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管理服务系统,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负责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督促以下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每班次前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检查的档案记录;

  第七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条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自愿纳入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书面申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及时公布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从业人员应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管理服务系统公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健康检查的机构。

  (二)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各种设备运行良好,有相应的规范操作规程;

  (四)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

  (五)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健康检查相关数据与《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电子《健康证明》管理服务系统实现实时交互;

  (三)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补充检查HAV-IgM、HEV-IgM;

  第十二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而不能出示《健康证明》,而又无法证明持有《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按未取得《健康证明》处罚。

  第十四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合适的场所上墙公示《健康证明》或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资料,以接受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等的监督。

  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连续一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予以书面告知;再连续一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平台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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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服务项目(2019年修订版)》,问诊及体格检查、X线胸透、致病菌培养及鉴定、谷丙转氨酶、甲型肝炎抗体测定、静脉采血及材料合计114.48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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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政策原文东莞本地宝为大家整理好了,详见正文。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含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下同)活动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下称《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健康证明》分电子版和实体版(纸质),电子版和实体版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内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定并公布《健康证明》样式。鼓励使用电子版《健康证明》。食品从业人员需要实体版《健康证明》的,应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四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管理服务系统,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负责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督促以下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每班次前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检查的档案记录;

  第七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条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自愿纳入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书面申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及时公布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从业人员应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管理服务系统公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健康检查的机构。

  (二)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各种设备运行良好,有相应的规范操作规程;

  (四)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

  (五)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健康检查相关数据与《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电子《健康证明》管理服务系统实现实时交互;

  (三)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补充检查HAV-IgM、HEV-IgM;

  第十二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而不能出示《健康证明》,而又无法证明持有《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按未取得《健康证明》处罚。

  第十四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合适的场所上墙公示《健康证明》或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资料,以接受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等的监督。

  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连续一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予以书面告知;再连续一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平台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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